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也可以说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保障被追诉者获得辩护的权利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准则,其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司法传统的差异而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普遍得到确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民主化进程与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指标。而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作为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对于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倾向、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辩护制度作出诸多改进,立法层面通过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辩护权利以提升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但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实践现状可知,在义务本位主义权利观根深蒂固的背景之下,犯罪嫌疑人的客体地位与工具属性色彩依然浓厚,由于无法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辩护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由于缺乏有效介入侦查的途径,律师自身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和履行辩护职能层面的价值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侦查阶段客观中立裁判主体的缺失以及检察监督的制度局限性导致侦查权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侦查机关极端功利化的追诉倾向进一步强化侦查程序的行政化治罪特征,致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与主体地位在侦查权的无限扩张与膨胀之中受到严重侵蚀,实践中变相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审讯手段屡禁不止、翻供现象频繁发生以及羁押率居高不下等实践乱象正是根源于此控辩失衡的侦查结构。在这样一种非理想化的侦查构造之下,本文试图通过构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打破讯问程序的封闭属性,引入辩护律师作为侦查权的监督主体,制约侦查人员的违法审讯行为;同时通过律师对讯问过程的参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自愿性与诉讼程序参与权利,增加辩护权利体系中的主动性权利以提升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以上两个层面的努力,强化辩护方对抗违法侦查的防御能力,改善侦查阶段控辩失衡的状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主体地位,凸显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