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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在上海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供应商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成为目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是2002年所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确立了质疑和投诉制度,并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争议依《合同法》进行救济,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现实的救济机制并不畅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当事人往往是东奔西走,告状无门。这极大打击了供应商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而对于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虽然学者们也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性,并且作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综观这些研究文献,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专著对此进行全面的论述,而是多在论述政府采购的其他相关制度中作为一个小的章节进行论述。而我国的实际立法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当前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建立高效、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保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保障政府采购制度得以切实有效的实施。 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可以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是介绍了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一些基本理论,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以及实行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并在此章中,把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方式划分为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的行政救济机制和合同履行争议的民事救济机制。 在第一章救济方式划分的基础上,第二章从质疑和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诸方面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的行政救济机制,第三章则从和解、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方面论述了我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