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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法制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国情的产物。近代以来,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成为必然,这就必然地要肯定西方或者说现代的法理与法制,同时也意味着要否定传统的法理与法制。但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不应是完全、绝对地肯定或否定。这应是一个资产重组、返本开新、综合创新的过程,需要我们的视域在古今中西之间来回斟酌掂量、反复权衡忖度,对古今中西的法理与法制予以打破重组,在摒弃其过时内容的同时提炼出其中的文化精髓,赋予其时代新义理、新价值。作为中国传统治理智慧与理性精神的最高成果,理学中蕴含着丰富的法理资源,是中国特色法治事业以及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文化根基和无形资产。理学中的法理特别是朱子的“理”“法”关系思想,或可作为我们整合中西法理与法制的一个“思想操作平台”。第一章将理学中的“理”“法”关系提炼出来,明确其“理”主“法”辅的法理结构。“理”属于形而上的先验性、内在性、理想性、价值性范畴,“气”属于形而下的经验性、外在性、现实性、事实性范畴。“理”是对“气”的“立法”,现实世界要受“理”的协调、范导和约束。“理”对人的约束是一个从内到外的过程。在人“知理明德”“学以成人”“成己成物”的过程中,“理”也逐步得以现实化,社会秩序由此生成。其中,执政者是否能深入理解和掌握天理民心、能否做到尚贤使能对理想秩序的形成尤为重要。在这样一种宇宙观、秩序观的基础上,“理”主“法”辅的法理结构具有“理”本“法”末、“理”一“法”多、“理”不变“法”可变等多重意涵。第二章以朱子等理学家眼中的“大立法者”为中心,对从“理”到“法”的过程予以彰显。“理”是“法”的隐性根据,“法”是“理”的显性存在,从“理”到“法”的过程是天理自然的人文化成过程。天理自然通过圣人的作为从隐性的形而上之道与理、彰显为显性的形而下之器与法。圣人“继天立极”“修道立教”,在认知和体悟天理的基础上以人为之法补天理之不足。“三代之治”是圣人构建的理想政治模型,它被“大立法者”标榜为“王道”政治,其中蕴含的对执政者来说具有宪法性意义的理念就是以民为本。如果说“王道”是“先圣”为彰显天理所立,那么“师道”则是以朱子为代表的“后圣”为传承天理、道统所立,是新形势下以朱子为代表的“后圣”价值自觉的体现。人一方面有先天善性,另一面又有后天作恶的可能性,这需要法律对人性发挥“存善去恶”的作用。家对培育和扩充人的先天善性至关重要,法律对人性的“存善去恶”问题又可以被看作为家与国的关系以及家国连续体的存续及其法保障问题。第三章以朱子的司法观念为基础,结合宋明以来颇受理学影响的司法观念与司法判例,以“司法者”为视角,探讨理学视野下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理”的适用先于“法”的适用,这是“理”主“法”辅的内在要求。其中又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是自下而上的社会路径,二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路径。前者是指个体在社会实践、人生道路上要依次按照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的合理次序依次进行。后者是指国家将司法视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在治理中依次按照富之、教之、调之、法之的合理次序展开。在具体的司法场景中,在司法者(人)、法律(文本)以及天理(良心)等诸要素的关系处理上,合“理”的司法至少应满足以下三点:一是治人先于治法,二是法之义先于法之文,三是循理用权摒弃私心。司法裁判的最高价值追求是合理合法,维护和保障家国一体这一文化精神秩序,实现道德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第四章将理学家的社会理想归结为“理治”秩序,并站在现代法理学的外在视角对理治的法理予以阐释。理治的法理具有鲜明的实质性价值追求,这与西方法治的法理的形式性、程序性形成鲜明对比。理治的法理具有治之理的多元一体性、治之道的内外合一性、治之法的相辅相成性等显著特性。与法治的世界相比,理治的世界是全面理性化、秩序化的世界,不存在“效力盲区”。从理治的运行机制来看,理治有先知后行的动力机制、从内到外的操作机制、理尊于势的保障机制。从理治的价值追求来看,理治在道德上追求天性本然、抑恶扬善;在政治上追求天下为公、万物一体;在自然上追求天理流行、生生不已。第五章从法理思维这一法理的深层结构层面比较中西法理的思维差异。就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而言,法律差异是其“表”,法理差异是其“里”,法理思维差异是其“核”。西方法理思维的形而上学性将人的思维导向了天地六合之外,遮蔽了人的存在的具体性、多维性。中国传统法理思维具有天地人等多个思维向度,是对人的存在多个维度的如实反映。中西法理思维存在两极思维与三极思维、约合思维与和合思维、外向思维与内向思维、终点思维与起点思维等不同思维向度的差异,由此也造成了两者在社会治理、法理话语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等方面的不同。中国传统法理思维是“裁辅天地”的完善性思维,主张固本培元、继承发展、兼顾内外远近。近代以来的法理话语变迁有以从“法”到“理”的法理思维范式否定和取代从“理”到“法”的法理思维范式的倾向。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生存与发展的历史与实践证明,“理”不可立二,“法”不可执一。怎样理解并处理“理”“法”关系,或可谓中国的最高法理。从人类命运共同理念的构建层面来看,中国传统法理思维具有独特优势。中国传统法理思维中的复归思维追求一种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终极境界,本身就蕴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法理话语舞台也将迎来多“理”对话时代。理学是中国先人们生存经验、治理智慧以及理性思辨的最高结晶,朱子的“理”“法”关系思想更是高度体现了理学作为治理之学在内在价值追求与外在政治建制以及两者有机结合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优势。理学中尽管有诸多封建、落后、过时的观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以抽象继承的方式汲取其中的思想精华,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发挥其时代价值。深入挖掘和梳理理学中的法理并予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中国特色法治事业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华法理参与世界法理话语舞台多“理”对话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