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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诈骗犯罪的数量激增,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上都对之给予高度的关注。鉴于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打击、惩治和预防诈骗犯罪已成为实践部门和理论界的当务之急。面对花样繁多、形形色色的诈骗犯罪,尤其是一些新型的诈骗犯罪,由于理论上的研究不足,司法实践中往往被错误地定性为他罪,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有悖我国刑罚的目的。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我国刑法理论对诈骗罪的构造研究存在不足,尤其是对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尤显薄弱,这就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处理。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犯罪及澄清诈骗犯罪和相关犯罪的界限,我认为有必要对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构造进行深入、系统地分析和研究。论文第一章简要地对外国刑法中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构造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刑法分则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进行了简要评价,在比较评价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四要素和五要素之争的基础上,认为,从刑法解释论和司法可操作性的角度看,应赞同五要素说。第二章对诈骗行为的本质、内容、表现形式及程度进行了探讨,认为诈骗行为的本质是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或强化认识错误并基于此等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诈骗行为的内容则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包括对事实也包括对价值的欺骗,既可以是对过去和现在事实的欺骗,也可以是对将来事实的欺骗;诈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关于诈骗的程度,本文认为应达到值得动用刑罚的程度,其判断标准,原则上应采取客观标准。第三章主要研究了受骗者的范围和受骗者陷入错误的问题,认为受骗者只能是具有理解能力的自然人,并重点讨论了机器能否成为受骗者及理论上素有争议的诉讼欺诈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了诈骗罪的核心——处分行为问题,重点分析了处分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并对处分意思是否必要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第五章对“取得财产”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取得财产的含义和取得财产的主体等问题。第六章研究了“财产损失”是否必要的问题以及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认为财产损失应当是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一个构成要素,原则上应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才可能构成诈骗罪,至于认定上,本文主张采用客观价值判断的认定方法,特殊情况下才有必要考虑主观的认定方法。全文约3.1万字,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