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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每一个领域市场运行的常态,但是一个或多个在相关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妨碍竞争,试图维系或扩大自己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就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被禁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支柱,在维系市场的有序竞争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样,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航运领域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欧美国家对国际航运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尤其是针对大型航运企业的联盟组织,在法律实践中都给予高度重视。我国也在《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航运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规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国际航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实例以及法律规定的现状进行介绍,尤其是对于欧美在国际航运领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法律实践加以说明。第二章,从构成要件角度对国际航运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通过对国际航运企业的主体界定,对相关市场和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介绍,明确国际航运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第三章,分析了应当受到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标准。这些行为被禁止并不是因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因为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因此需要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一方面,将滥用的行为分为剥削性和排他性两大类,并对每一类的具体行为的界定标准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在对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时,也考量正当抗辩存在的合理性。第四章,通过结合上述内容的分析,同我国国际航运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规定进行对比和研究。结合我国近几年航运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和几起有滥用嫌疑的航运风波,力图借鉴欧美国家成熟的法律实践,在我国未来航运领域相关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对我国关于国际航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界定规制主体、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上提出一些意见,以期在我国航运领域也能建立更完善的反垄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