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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包括醉驾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从而强化对公共安全的保护。自此,醉驾相关问题引发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上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就醉驾入刑标准、可否免刑等问题争议不断。醉驾问题的持续发酵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理论与实务界对醉驾相关问题的认知,在理论与实务界交锋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醉驾免刑,逐渐浮出水面。2011年,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出现,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广泛的关注,就醉驾免刑是否可行、免刑的依据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进行约束等进行了全面的探讨。为此,有必要以此案为切入点,研究醉驾免刑案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思想,从而为醉驾免刑的有效运用提供支撑。首先,关于醉驾免刑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对立的观点,在这种对立中可以体现该问题的研究价值,尤其是是否免刑的问题直接关涉到行为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其次,对于王某免刑案进行了法理分析,重点从《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政策以及违法性程度等角度展开了较为透彻的分析。再次,王某免刑案也反映了一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主要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探讨。最后,针对王某免刑案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类似于王某免刑案的完善策略,即在立法上应当明确醉驾免刑的适用情节、促进免刑情节规范化、协调免刑制度与刑罚减免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在司法上应提升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理性评价量刑情节以及关注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从而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良好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