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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的兴起与发展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深远,一个巨型公司的兴旺可能带动一国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而其经营失败可能给一国的资本市场带来灾难。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日渐拥有广泛的实权,成为公司权力的核心。为防止董事滥用权力,保护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因为董事的不法行为遭受损失,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国的一个重要选择是纷纷强化董事责任,确立董事对包括股东与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责任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上,董事的责任有对公司的责任与对第三人的责任之分。我国目前对董事责任的探讨多集中在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与责任上,而对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则关注较少。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大量的董事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案例,为迎合实践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对此项制度进行系统而完善的规定,使董事在责权一致的架构中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和运营中的主导功能。本文从公司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内涵入手,介绍其历史发展及现状;然后进一步探讨其法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基础;通过对英美法系有关判例的总结以及对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解析,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最后借鉴两大法系成熟的制度设计,针对我国存在的制度缺陷,结合具体国情和立法传统,构建本土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及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