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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本文拟从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审执不分”、“审执一体”等制约执行权行使的现象出发,通过研究审判权执行权行使比较顺畅的域外先进经验和学界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相关研究的筛选,提出在新形势下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路径,以供实践参考。文章第一部分以审判权与执行权实际运行情况开篇,在对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现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比如,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权力属性存在混淆导致两者权力边界不清晰,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也使大众对两者的划分标准造成了一定的曲解,执行权地方化、上下级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行政化现象突出等。文章第二部分对不同法域的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模式以及学界对该两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首先,对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域国家,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的审判权与执行权行使模式进行梳理研究,其次,对国内外学界关于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进行研究和分析,主要包括2000年左右执行权分权改革时期广大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近阶段相关学者的最新观点。再次,对各种模式进行综合分析筛选,提出将执行权继续配置在一般法院以及配置给专门执行法院的不利之处,以及笔者认为的恰当的配置方式。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笔者认为可行的分离路径。主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实现彻底分离,解决执行权“低人一等”的问题,第二步探索将执行权分项进行剥离,将财产权利的执行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将限制人身权利的相关执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第三步逐渐实现执行机关在法院相关命令下行使职权,实现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彻底分离。同时,还适当对分离后的执行权行使和监督模式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