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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在学者们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行政垄断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国务院除外)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斥和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它与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和国家垄断有着明显的区别.从性质而言,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为了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一种兼具经济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的竞合违法行为.行政垄断的产生有着体制、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强制性、表现形式的抽象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根据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性公司和限定交易四种;根据垄断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将其分为具体行政垄断和抽象行政垄断.为规制行政垄断,学者们提出诸多主张,其中体制改革说、反垄断法规制说、综合治理说三种观点最具有代表性.由于行政垄断成因的复杂性,规制行政垄断必须运用政治、经济和法律三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而其中法律手段则具有核心作用.因此,必须借鉴国外规制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经验,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从经济法和行政法两个方面对中国的行政垄断规制法律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