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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少年犯罪问题不仅是刑法学也是犯罪学研究以及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单纯依靠刑罚并不能有效治理少年犯罪。尤其是近代以来,以刑罚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更促使各国各地区寻找更为行之有效的治理少年犯罪的方法。正因如此,保安处分以行为人为中心,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量刑标准,其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处遇方式,兼顾了犯罪矫治和社会防卫,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各国各地区立法相继将保安处分制度纳入到少年犯罪治理领域,这是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对于少年犯罪应当区别对待,法官对个案个别化处遇,重罪者以刑罚进行规制或是同时判处刑罚和保安处分,轻罪者以保安处分以矫治。甚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少年案件,可以作非刑事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在社区中改过自新。本文正是循着这个角度来探讨少年犯罪矫治之路径。除导论之外,本文共分五章。就整体架构而言,导论从案例引出问题,并提出以保安处分解决少年犯罪的思路。第一章,是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第二章,是我国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经济、社会、法制较发达地区的少年犯罪和类保安处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并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了深度分析。第三至五章是从立法构建、机构设置、执行规范等三个方面,以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程序、少年司法制度、类保安处分措施为基础,论证了应如何发展推行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具体来讲,导论部分从四个案例,引出我国少年犯罪在处遇方面存在的刑罚缺位及矫治不能的问题。提出应当让保安处分与刑罚双管齐下,以达到既惩治犯罪,又能让问题少年改过向善,回归社会。由此引发对我国是否能够借鉴其他司法地区经验,在少年司法领域发展保安处分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概括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和定义,界定了少年保安处分的内涵和外延。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定义、性质,以及与相对概念——刑罚的性质辨析。再由此延伸出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明确其本质特征就是非刑事化处理和非刑罚化处理。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探讨部分,以犯罪学的角度,从生理遗传学派、心理分析学派和社会分析学派,剖析少年犯罪的原因。从而得出保安处分在我国少年犯罪处遇中确有必要的结论。最后从社会学、法哲学、刑法学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少年保安处分产生的基础和渊源。第二章,对我国少年犯罪及现有类保安处分措施进行实证研究。以数据为基础,介绍了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发达地区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保安处分的具体做法。从而揭示我国(大陆地区)保安处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少年处遇只是零星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还有较大的差距,只能算是类保安处分制度。具体而言,我国的保安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仅有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也因为不够系统和专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合,导致一般大众对保安处分产生严重误解,认为保安处分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保护,就等于放纵犯罪。此外,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把握人民群众和少年法官、检察官、社工、少管所狱警等专业人士对少年保安处分的看法。综合我国少年犯罪现状和司法制度,并从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发展的角度,分析论证了在我国确有建立少年保安处分的基础,亦有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的必要,只有发展规范化、制度化的少年保安处分,方能平衡少年福利和社会防卫。第三章,少年保安处分的立法构建方面,一是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选择上转化理念。二是在确定少年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的年龄应当超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少年保安处分不适用犯重罪的少年,只适用于犯轻微罪行的少年;同时在我国应当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处遇。三是在程序设计上,在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转向程序,让符合条件的罪错少年得到非刑法化处遇;在现有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发挥恢复性司法的功能,让符合条件的少年犯与被害人、社区达成和解,从而得到非刑罚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启动“逆送”程序,让少年案件的处遇司法化。第四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方面,在我国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应启动少年法庭/院、少年观护机构、少年警察的建设。我国虽有独立的少年法庭,但因受案数量少,又任意扩大受案范围,导致不适当地强化了其社会综合治理等行政功能,却弱化了矫治、处遇少年犯的司法审判功能。现应围绕少年法庭建立的初衷,合理增加受案范围,运用少年保安处分,革新少年审判方式和内容。将少年法官社会化的功能剥离出;此外应单独设立少年观护机构和专业观护人;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少年审判和社会资源的衔接。第五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方面,包括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也包括感化院等机构性执行方式。其中,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可以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完善。此外,通过分析Y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监管矫治少年犯的情况,论证可以借鉴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理念以及与未管所的设施、警力相结合,普遍设置感化院。最后介绍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措施,以供法官根据少年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诚意和矫治可能性作出个别化的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