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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作为非典型性担保一种,其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极强的生命力,是维护买卖合同双方信用供与的强有力保障。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破产法》相关解释和规定的出台,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在破产程序中,受债务人资不抵债及破产保护的影响,买受人、出卖人及第三方等对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争夺极为激烈,因而在破产程序中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也体现最为明显。本文意在对所有权保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并就所有权保留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所有权保留基本概述。首先从所有权保留概念入手,分析所有权保留的特征、性质及分类;结合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就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进行介绍,并对欧盟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范方面成就做了简要分析;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限于动产。第二部分主要是所有权保留的权利结构。所有权保留是权利保护平衡理念的典型代表,出卖人享有如标的物所有权、取回权和再次出卖权,买受人享有对标的物期待权、回赎权及标的物再次出卖请求权等。在该部分选取买卖双方的核心权利即出卖人取回权和买受人期待权及回赎权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主要是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适用及效力。破产程序中各国对存在承认与否认所有权保留条款效力的两种情况,将分别结合两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根据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论述我国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适用,并就解释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阐述。第四部分主要是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立法的不足及完善。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仍然存在部分不足,一是在买受人破产且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时,该合同不应当提前到期;二是因标的物价值减损,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经抵销而发生出卖人损失可以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有违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按普通债权确认;三是所有权保留应当设立公示登记制度,以便充分保障买受人、出卖人及第三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