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不存,法将焉附——从三鹿奶粉事件看良知对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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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的到来,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些弊端随之暴露出来。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的理念势必导致人们在进行社会交往时不顾传统美德和社会责任意识,以致社会道德失范、良知泯灭。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良知问题无可回避。  本文通过对中西方良知观念的比较,并结合三鹿奶粉事件提出自己对良知的理解,认为良知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指的就是人先天的善端;从基本的道德感的角度来看,良知包含道德的知、情、意三方面的内容,它支配着人们的道德选择,造就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健全人格。良知对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生存的社会,也许某个时候,法律已经废弛,权威也不复存在,甚至理性已经颠倒,此时就需要良知来拯救社会、拯救世人。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不能或不宜调整的社会领域,良知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  对此论题,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探讨良知对法律的作用。就理论层面而言,良知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良知是法律的精神基点,是衡量法律“善”与“恶”的标准,法律的内容体现良知精神。就实践层面而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以社会良知为基础,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各环节中,实现良知与法律的有效结合。将良知引入立法环节,要求统治者依良知原则制定良法;将良知引入守法环节,要求社会公众自觉认同法律、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将良知引入执法环节,意味着执法者应当秉着自己内心的良知来执行法律、公正执法;将良知引入司法环节,意味着司法者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仅应遵守法律、忠于法律,还应结合自己的良知来公正地处理案件,以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合理怀疑。  只有全社会主体都能尽一己之本心良知,社会才能繁荣进步,人类才能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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