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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正是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解除而至。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在扩大,一些财产在现代夫妻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比如股权。伴随着股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性的增加,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共有股权分割案件的依据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与股权问题密不可分的《公司法》。但是,较之一些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公司法》均无完整的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定,而且两者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还存在矛盾,使得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遭遇不少难题。法律理论的研究不应脱离司法实务的需要。这里,笔者拟结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实务难题,对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澄清理论争议、解决实务难题起到些微作用。本文围绕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的分割分成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论述。论文导言部分,主要简单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写作意义。论文的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夫妻共有股权的范围。首先肯定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其次,根据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标准,对夫妻共有股权的范围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介绍现行立法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定。首先,阐述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原则和一般方法,并说明本文的股权分割和股权转让做同一理解。然后,对现行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详细介绍。指出现行法的缺陷主要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的矛盾;二是《司法解释(二)》未对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情形下股权如何分割作出规定。第三部分,对有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进行实务分析。该部分指出,股权转让法律规定的冲突以及不够完善必然导致司法实务出现难题。表现为:法院面对《司法解释(二)》与《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规定的矛盾如何选择适用、夫妻双方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法院可否判决分割等等,并在分析问题时给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对现行法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梳理后,参照国外先进立法例、并结合夫妻股权分割案件的司法实务,对完善我国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提出了笔者的建议。结论部分,在对前文简单回顾的基础上,得出对所探讨问题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