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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之现今医疗体制市场化利益的驱动,过度医疗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目前医疗卫生服务的矛盾集合点。我国近期屡次出现的“大检查”、“大处方”和“滥用抗生素”等现象,这均表明过度医疗现象已非常普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已将过度检查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此条文规定仍有欠缺,既没有全部涵盖过度医疗的表现形式,也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此条文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根源上不能遏制过度医疗行为。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研究过度医疗行为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过度医疗的基本概念入手,指出过度医疗是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和合同义务,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给患者提供不必要的诊疗服务,造成患者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行为。并在过度医疗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对“过度治疗”这一表现形式做了阐释,明确了判断过度医疗的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而造成过“度”的原因不应简单归咎于医疗机构,患者和社会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对过度医疗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制,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这是文章论述的中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度医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文章重点指出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考虑医学的特殊性,如基本病因和诱因等因素,在过错的判断上,分析得出此侵权行为给患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故意,而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只能出于过失。在责任的承担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但是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能把责任全归咎于医疗机构,不可抗力、患者存在过错以及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构成医疗机构的抗辩事由,以使责任合理地分担。在文章结语处,笔者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重点对建立与过度医疗相适应的鉴定制度提出了合理化构想,期望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