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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调整控审关系控审分离原则强化了控审的分立、制衡关系。作为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控审分离原则是对现代刑事诉讼职权配置基本原理的反映,以追求刑事司法公正和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为其价值追求目标。从控审不分到控审分离的转变是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是现代刑事诉讼科学化、文明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理性司法的重要表现。本文从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控审分离原则的双重含义,并通过比较典型法治国家立法例及刑事诉讼的实践,阐释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偏差和刑事司法改革的不彻底,我国刑事诉讼法背离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针对此状况,在参考世界发达国家有关控审审分离的贯行方法,并在借鉴刑事诉讼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控审分离的基本要求和内涵,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调整和规制控诉与审判之间关系提出了如下几点改革完善的方案:1.确立审前司法审查机制,使控诉主体与程序性裁判主体相分离。2.预审法官实体性审查。3.保留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须进行必要的规制。4.完善一审程序中变更、追加起诉制度,限定一审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5.在第二审程序中,以部分审查方式取代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应当严格地限制在上诉或抗诉范围之内。6.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