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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影响其生产行为来实现,在此过程中,势必涉及到选址问题。纵观国内外环境规制相关研究,大多基于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两个单一视角进行分析。本文在吸收前人智慧的基础上,意图将波特假说的意义延伸,并基于综合分析的框架重新评估“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波特假说”,分析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选址决策的影响,由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实证方面,本文运用条件Logit研究方法,利用我国2011—2015年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选址数据和全国30个省份的宏观面板数据,通过选取和构建同一类型、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指标,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对我国污染企业选址决策的影响。进一步地,基于不同区域、不同污染企业类型、不同环境规制手段三个视角对环境规制与污染企业选址决策的关系进行了异质性分析。研究表明,环境规制是影响我国污染企业选址决策的重要因素,但这种影响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其影响程度与方向最终取决于污染避难所效应和波特效应两类效应的综合作用。(1)从全国范围内来看,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选址产生的波特效应要大于污染避难所效应,有效的环境规制政策下,污染企业选址更倾向于环境规制较严格的地区。对于东部地区的污染企业,结论一致。但在中部地区,相对而言,污染企业对环境规制较不敏感,这可能是由地缘因素、产业转移政策引起的。另外,在西部及东北地区,综合效应显著为负,污染避难所现象明显,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选址起“离心力”作用。(2)对于水重点企业,受规制形式的影响,环境规制在其选址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仍处于“污染避难所效应”阶段,因此区位选择时倾向于政策较宽松的地区。对于气重点企业,环境规制强度和污染企业选址之间呈现显著的“U”型关系,初始较弱的环境规制强度确实削弱了污染企业留在本地的意愿,然而,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波特效应”逐步增大甚至超过“污染避难所效应”,正向的激励作用促使气重点企业留在环境规制政策较严格的地区。(3)通过构建新的环境规制综合指数,发现综合效应作用方向发生变化,说明不同的环境规制政策和手段会影响污染企业的选址行为。同时也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无论采用哪种环境规制手段,东部地区均呈现出较强的波特效应,而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则表现出明显的污染避难所现象,再次验证了不同区域的污染企业区位选择对环境规制政策力度的敏感性。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贡献在于:(1)延伸“波特假说”的意义,将其落脚点置于环境规制与污染企业选址的关系上,直接从污染避难所效应和波特效应两方面分析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选址决策的影响,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理论假说。(2)数据方面使用的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实际区位选择结果,共1202400个数据,以期为本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微观证据。(3)基于条件Logit模型,从区域差异、企业污染类型划分及环境规制手段差异三个视角进行分析,以期研究具有信度和效度。(4)在环境规制变量上分别选取了同一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保实证结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