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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获得保护,即传统知识是否具有可知识产权性,这在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协调中存在分歧,在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见解,进而成为影响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协调和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因此,本文欲在详细论述传统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全面的论证来分析传统知识的可知识产权性。即通过对传统知识的可版权性、可专利性以及其与地理标志的契合性等方面作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论述,得出传统知识符合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要件,从而论证了传统知识的可知识产权性。由此,按照上述的思路,本文的具体行文安排如下:文章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传统知识作详细地界定,并分作两节论述。第一节论述了传统知识的内涵以及其与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概念的辨析;第二节则着重总结了传统知识的群体性、传统性、公开性、地域性等内在特征。第二章是对传统知识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对版权性,即独创性和固定性的内容介绍,第二节则系统分析了传统知识在独创性和固定性方面的可版权性。首先,通过传统知识中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子型和母型,分别论证了两种类型民间文艺的独创性问题,并着重论证了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的独创性,因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母型独创性的论证,才是传统部族最关心的问题。其次,因为固定性只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的要求,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对固定性作出要求,也不是我国版权法规定的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同时国际版权公约也未规定其为必须具备的要素,因而不能构成我国对传统知识实施版权保护的障碍,所以对其只作了简要论述。第三章是对传统知识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也分为两节,第一节同样是对专利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内容介绍,第二节自然也是对传统知识在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方面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首先按科学技术中的逻辑来推论,现代科学中的活性物质大多是来源于有关传统知识的科学技术逻辑上的衍生物和结果,就技术创新这个角度来看,传统知识是具备创造性的,同时用格拉汉姆辅助要素论证了传统知识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其次,仍然按科学技术中的逻辑来论证新颖性,并说明传统知识在传统社区内的公开性与专利法上判断新颖性的公开性在本质上不存在冲突。另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6条规定的“商业新颖性”也进一步肯定了传统知识的新颖性。再次,在传统知识的实用性论证上,采用了严永和教授对实用性含义的新解来论述。按照传统的体例,第四章应是分析和论证传统知识与商标制度的关系。而就现行商标制度而言,完全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授予传统部族的代表,进而为传统知识的保护提供途径,如通过集体商标制度、证明商标制度保护用传统知识生产的产品特别是与特定地区或社区有关的产品。而要通过集体商标制度、证明商标制度传统知识的衍生利益,主要是通过地理标志制度来实现。但是,目前国际上对传统知识是否给与地理标志保护,给与何种标准的保护,尚存在许多分歧和争议。因此,本章的论述是就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契合性来展开的。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地理标志的概念,第二节则全面分析了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契合性,包括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在主体上的契合性、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在客体上的契合性、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在文化上的契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