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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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变化将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分为三个时期,总结了各个时期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揭示了其功能发生的变化,即从古代的报复、惩罚、赎罪到近代的赔偿、预防、降低事故成本到效率、福利国家。文章论述了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功能的道德分析和经济学分析,分析了现今所谓的侵权行为法的功能的危机,具体阐述了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冲击以及应对措施。文章指出侵权行为法存在的基础在于其具有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功能,而侵权行为法的功能的变化取决于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学理念的变化,从历史上看,反映了社会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及法律对人的关怀。文章提出,现如今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包括补偿受害人、遏制侵害行为、预防损失的发生、追求效率、确认潜在的民事权利。文章提出我国在侵权行为法的制定过程中要树立功能论的指导思想,根据功能来确定某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设计具体的制度,具体分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即是否应当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文章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惩罚和威慑的功能,所以应当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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