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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交易的基础(担保),通过一系列结构重组和信用加强,发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信用体制的创新,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综合了两种传统信用体制的优势,形成了体制上的交叉优势。资产证券化是现代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典范,它将融资者的破产风险与其整体信用隔离开来,为投资者创造了完美的交易结构和法律设计。 资产证券化为近代美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经济增长与财富的积聚反过来又加速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超过联邦政府债券的规模,成为第一大市场,它也是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纵观我国的国情,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必将对优化我国金融结构、融合不同期限的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以及促进宏观调控水平提高等方面带来正面的效应。同时,包括原始借款人、证券化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投资人在内的众多参与者,都能够从这项业务的开展中获益。这些潜在的收益决定了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 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甚完善的背景前提下,发展这一业务还存在着不小的障碍和风险,能否从制度层面的角度不断进行改革、能否有效地控制和化解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所隐含的风险,直接关系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兴衰成败。制度层面的改革要从法律、会计、税收、担保、信托以及配套市场环境等多方面着手;业务风险的防范要在吸收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尽管这项金融创新工程在我国同样显示了它在发达市场国家所具备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国的特殊现实状况决定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进必须遵循谨慎和稳妥的步骤。具体到基础资产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在我国现阶段拿来进行资产证券化。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应该具备这样的一些基本特征:具有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持续的低违约率,具有一定规模,本息偿还分摊于整个存续期,债务人分散化,有良好的历史记录,有明确的担保支持,具有同质性,清算价值高等。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该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贷款等作为突破口,对其他类资产的证券化宜于推后或更为慎重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