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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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世界的蓬勃发展为这个时代带来更舒适的生活品质、更快捷的服务体验、更高效的工作方式等。这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任何事物与网络结合后都会变得焕然一新。然而,网络技术本身是中立性的,人类的使用方式决定了它能为社会带来什么。如将它运用到造福人类的地方,它将成为推动社会前行的强大引擎:如果把它当作到伤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的工具,它将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利器。互联网和犯罪的结合使得其危害后果远远大于从前。网络诽谤亦是如此。网络诽谤是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实施的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并没有设立一个单独的罪名予以处罚,而是仍以诽谤罪定罪处罚。从本质上讲,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相同,都是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但是,网络诽谤有其特殊性。其一,基于网络的便利性和隐秘性,网络诽谤现象愈演愈烈、层数不穷,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普通公民的名誉权保护、网络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其二,基于网络产生的新型信息传递模式,使得网络诽谤行为的危害大大增加,对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以及精神打击远非传统诽谤行为可以比拟的。然而,我们刑法中的诽谤罪仍停留在它所诞生时的那个年代,并未与时俱进。它已无满足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需要。因此,本文从网络诽谤的特殊性出发,通过对诽谤罪四要件分析探讨诽谤罪在规制当下网络诽谤现象中所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诽谤的相关概念及其特殊性,并阐述了国内外规制网络诽谤现象的不同方式。第二部分主要从诽谤罪构成的四要件分析网络诽谤行为触犯诽谤罪的标准。第三部分主要结合网络诽谤的独特性及四要件的分析指出用传统诽谤罪规制网络诽谤现象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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