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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家暴、虐待、性侵等监护侵害行为频繁发生,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影响不容小觑,诉讼中监护权撤销案件亦因其隐私性强、隐蔽性高、证明难度大等特征,适用普通诉讼程序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最大权益的保护。因此,正处于社会变革关键时期的中国对监护权撤销案件的化解不得不给予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分析监护权撤销之诉讼程序的现状与对其健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自己对监护权撤销之诉讼程序健全的原则思考与具体设计。本文首先介绍监护权撤销之诉讼程序的规则现状与运行状况,披露其在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无适当"特别程序"规则可比照;可提起撤销诉讼的主体不符实际;举证责任的分配欠缺考虑;审判组织的设置不合法理。其次,通过论证健全监护权撤销之诉讼程序有助于有效规制监护侵害行为、充分发挥其诉讼程序价值与回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浪潮中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分析对其健全的必要性;通过论证人事诉讼程序域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我国审判实践对撤销监护权诉讼的本土探求与监护权撤销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已具雏形,分析对其健全的可行性。再次,笔者结合监护权撤销案件的特征提出对健全监护权撤销之诉讼程序的原则思考,在诉讼中应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未成年人程序参与原则与职权审理原则,以期切实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实体与程序利益。最后,针对当前法律规范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健全监护权撤销之诉讼程序的具体设计与完善建议:通过扩张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来健全监护权撤销诉讼的当事人制度;通过规定法院在撤销监护权诉讼中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应当当庭陈述来健全监护权撤销诉讼的证据制度;通过分析家事审判专门机构的价值与功能,提出对监护权撤销案件审判机构乃至家事审判专门机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