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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是法的最根本价值所在,因此,公平与正义一直是法学界努力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实体公正的实现必然要有体现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因此公正也自然成为了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永恒价值取向。管辖制度决定着正义的分配,承载着诉权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是民事纠纷进入法院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管辖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当事人诉权得以实现和法官审判权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的管辖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司法不独立、且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今天,立法上的不足,如级别管辖的标准不明确、对下放性转移的限制不科学、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协议管辖的限制太多、缺乏管辖规避的司法救济手段等等在司法领域都表现得越来越明显,极大地增加了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损害了其应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诉讼权益,违背了公平的价值目标,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迫切需要的。本文拟对现行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评析,突出其面临的困惑和窘境,证实其相应的立法价值基础和值得存在的理由,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而后就“原告就被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变通解决方式进行举例探讨,以求推动我国整个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