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庭审直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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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庭审直播已经成为助推司法信息公开的新渠道,相比电视传媒的受关注度和网络直播的便捷性,庭审直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线上和线下的限制,是更大幅度和更深程度上的司法公开形式,代表了未来司法公开的新趋势。特别是在当前的媒体发展环境中,自媒体的力量愈发凸显,公众对许多热门案件关注度极高,通过自媒体表达的看法一旦形成公众判意将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也会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司法审判、法制建设与微信、微博等大众传播平台的关系在近些年来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庭审直播作为审判公开的一种新形式很好地促进了司法过程透明度的提升,司法机关通过庭审直播有效削弱和屏蔽了来自其他权力机关和媒体对审判活动的干预,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同时,民众对司法活动和审判过程的关注通过庭审直播得到了满足,这使得裁判结果的得出有了更广泛接受的基础,拉近了民众和司法的距离,有助于加强判决的可接受性。通过对各级各地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情况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审直播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但仍然不够规范,缺乏充分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多数案件直播后缺乏互动反馈、反响平平,在直播案件的选择方面更是具有局限性。对待庭审直播的态度不应是一味拒绝,而应通过对其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设置让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在刑事庭审直播的有权主体方面,明确法院的主导地位;在直播案件的范围上,明确选择标准;在直播的过程中,应注意降低对诉讼参与人的不利影响。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庭审直播要呈现出多元化的新特点,既要明确庭审直播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地位,又要充分把握庭审直播过程中各方利益的权衡,使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直播真正提升司法公开程度,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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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是保险业重要的一类死亡保险业务,此类保险之保障功能与成立要件相较于其他类型之保险均有较大差别。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以未成年人之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其造成之损失具有不可逆性与非补偿性。因此,各国均通过立法对此类保险的道德风险加以严格规制。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通过对投保人主体范围的严格限定、赋予未成年人父母代替未成年人行使实质性同意权以及限制最高保额的方式,对此类保险进行风险防范。但对我国此类保险制度加以反思和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保险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做法不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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