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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破产程序,又称为“小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审理案情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数额较小的案件。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尚没有关于简易破产程序制度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一些简单的案件只能适用复杂、繁琐的普通破产程序,导致企业主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积极性不高,进入司法破产程序的企业比例很低。而破产制度作为企业解决债务纠纷,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现代司法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简易破产的具体规则构建作了简要分析。具体来讲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破产存在的困境,中小企业的优势是资金灵活、组织机构精简、债权债务较少;而中小企业的缺点也很突出:资金链条不完整,极易受金融风险的冲击,遇到重大风险时难以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受制于破产程序时间长、过程复杂,中小企业几乎不会主动申请进行破产程序,基于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简化破产程序是重中之重。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我国构建简易破产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主要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快企业出清及后续追责;可行性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案件的简易程序简化了案件审理的流程,提升了案件审结的效率,为简易破产程序的构建起到了指导作用;国内相关法院的实验性探索证实了简易破产程序有着很大的应用空间。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国内外构建简易破产程序的经验样本,国外的实践经验主要借鉴了美国、德国、日本、联合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国内则是以温州法院、瑞安法院为样本,详细论述了各个法院在程序上制定的具体法律规范,分析了现有简易破产程序实践的优缺点,对相关完善路径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是笔者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对简易破产程序构建的具体应用型规范,主要包括: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与审判组织、启动与转接、破产管理人、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财产分配方式、破产费用的减免、其他简化事项。总体来看,简易破产程序的具体规范体现了公正与效率原则的统一。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的简易破产程序适用的难点及分析,司法实务中,部分案件没有达到预期的简化效果,其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定缺位、府院联动机制欠缺、承办人和破产管理人控制审限意识不强、衍生诉讼频发。第六部分针对简易破产程序适用的难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探索建立破产“支付令”制度、采取措施有效衔接破产程序与衍生诉讼、创新破产案件审理方式、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完善执转破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