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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体与部分”理论的研究,胡塞尔是在《逻辑研究》的第三研究中展开的。第三研究分为两个章节,第一章为“独立对象与不独立对象的区别”,第二章为“关于一门整体与部分的纯粹形式之理论”。第一章中,他认为部分内容可以分为独立和不独立,可以借助于施通普夫的事例对独立内容和不独立内容进行客观说明,从而展开对那种把整体与部分理解为心理学规律观点的批判。独立与不独立的区分是本质的区分,建立在纯粹的属、种、差上。正因为如此,第二章中,胡塞尔进入一个纯粹的本质领域,借助于“奠基”的概念描述整体与部分的先天规定,从而将它们进行形式化处理。整体与部分规律是关于对象范畴的规律,它们的纯粹理论学说最终属于形式本体论的一部分。形式本体论的规律是分析先天规律,这些分析规律与对象范畴有关,与所有认识质料无关。胡塞尔在独立与不独立的区分中认为所有与不独立有关的规律是综合先天规律,而奠基概念是不独立性的概念的纯粹形式表述。虽然奠基关系和不独立性有关,但那些建立在奠基基础上的整体与部分学说是纯粹的分析先天规律。胡塞尔在第三研究中希望通过以数学演绎论证的方式精确地建立一门关于整体与部分的纯粹学说。在第三研究中,唯一能算得上以数学方式论证的章节只有第14节(“奠基概念与相关的原理”),这一节完全是模仿数学的方式写作。只不过在这里只提出关于“整体与部分”的部分定理,对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来说仍然不能提供“系统的封闭性和完整性”,但是这些大致探讨对于胡塞尔来说已经足够用来表明他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