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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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4个罪名一同规定于现行《刑法》第114、115条。在立法之初,立法机关考虑到实践中犯罪手法种类多样,犯罪形式多变,将该罪作为该条款的“兜底条款”,以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及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然而,由于该罪名罪状模糊,立法用语概括,近年来常被适用在各类案件中。常见的如醉酒驾车致人重伤或死亡、“毒驾”、盗窃窨井盖、私拉电网等行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扩张化适用的趋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口袋罪”之一。本文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缺乏定型化和具体判断标准,是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扩大化适用的主要原因。学界通常将“相当性”作为“其他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但关于如何判断“相当性”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通过对“危险方法”中的“危险”性质的研究,借鉴等置模式,以期拉近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的距离,提出具体可行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廓清”危险方法“的外延,以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口袋化”的问题。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通过阐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存在的扩大化和“口袋化”问题,明确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构建“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本文在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方面均有所创新。第二部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沿革和立法特点。该部分通过梳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沿革,概括出本罪具有立法用语模糊性、价值判断主观性和司法解释扩张化倾向三个立法特点。其中立法用语的模糊性系本罪在实践中扩大化、口袋化适用的立法根源。第三部分是司法实践中本罪“其他危险方法”认定类型统计及问题。该部分采用实证方法,对200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裁判文书的行为类型、裁判说理等方面进行实证分析,同时通过摘取10个典型案例探明本罪在司法裁判中的司法裁判逻辑。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实证结果和研读典型案例,归纳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其他危险方法”要件方面存在认定无序化、要件虚无化、罪名口袋化三个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探讨“危险方法”的具体判断标准的构建。“危险方法”的具体判断标准包括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两个方面。一方面,判断“危险方法”应符合“具体危险”所采用的时间基准、资料选择和标尺选择等一般标准;另一方面,判断“危险方法”还应符合本罪的特殊标准,本文指核心评价要素。在特殊标准的确立中,本文借鉴等置模式,从典型案例中提取公共安全指向性、直接结果性、一次性、迅速蔓延性、危险失控性和压制反抗性6点核心评价标准,从不同侧面界定本罪的“危险方法”,使行为具有定型化特点。第五部分探讨“危险方法”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依据等置模式构建的判断标准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而不能适用于一类行为。对于某一类行为能否认定为“危险方法”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本部分选取司法实践中几类常见行为,考虑不同情形进行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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