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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由于国家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尤其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与村民的居住情况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各地颁布了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尽管有地方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进行规制,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存在很多问题,发展较为混乱,尤其是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程序以及补偿争议救济的缺位,目前最缺少的是一部具有全国规范效力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立法。本文拟从行政法的视角研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入手,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指出其行政补偿的性质,并将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相比较,得出二者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已经颁布的各省市的相关立法,明确目前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已经建立的各种法律制度,指出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己经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的财产征收补偿立法作了简要的介绍,总结出其在财产征收补偿立法上的特点,以及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