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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安然、世通等公司的一系列会计丑闻的影响,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302款和404款规定上市公司高管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要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师对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我国的步伐在美国之后。2008年5月,五部委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2年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了内部控制披露的最后时限,要求自2012年年报披露时起,上市公司逐步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至2014年年报,全部主板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以上两个报告。 以上法规对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和审计报告的强制要求,必然会增加公司的相关成本。但是,公司付出的该项成本能否得到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认可还有待讨论。本文通过研究不同保证程度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市场反应上是否存在着不同,来验证投资者是否倾向于高保证程度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法规的现实意义做出探讨。 目前,我国研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市场反应时,多数只是将样本组区分为是否进行了披露两个组别。然后研究这两个样本组之间存在的市场反应的差异。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保证程度分为四种,然后验证这四种保证程度的报告是否存在着市场反应的不同。 2012年年报披露正值该时限要求的中间阶段,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着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和审核报告,和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评和审计报告四种保证程度的情况;其保证程度逐个提高。通过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分析,本文认为保证程度越高,信息的可靠性越高,投资者的风险就越小,从而公司的价值越高。由此,得出了三个研究假设: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会对股价产生正面的影响;与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比,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能够引起更加积极的市场反应;与披露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公司相比,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够引起更加积极的市场反应。 本文选取沪市上市A股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的2012年年度内控评价报告作为研究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以披露前后的不同窗口期内的超额累计收益率作为市场反应的替代变量,来研究披露了不同保证程度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是否存在着市场反应上的不同。 实证结果显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能够引起积极的市场反应,但是该反应在披露的当日就已经完全反应。在披露日之后的2天,仍存在着市场反应的差异,但已经不是显著由内部控制的披露情况引起。另外,通过验证发现,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不能引起比只披露了自评报告更为积极的市场反应。同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不能引起比披露了审核报告更为积极的市场反应。 本文认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不能相比自评报告引起更积极的市场反应可能是由于一方面,整合审计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公司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已经进行过了内部控制测试,与内部控制鉴证存在着信息含量上的重叠。 最后根据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问题,本文分别从政府、企业、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