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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明确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反思。鉴于历史的教训,尤其是十年“文革”的教训,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对如何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不走或少走弯路进行了思考。我国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他充分认识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宏伟目标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条件。他对如何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行了全面论述,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方法、政策。 邓小平法制思想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等诸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提出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要做到“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两手抓”思想;把民主与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坚定不移的方针,实现民主与法制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主张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提出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主张从娃娃抓起;实现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解决了“一国两制”中的法律多元化的理论问题。 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导的结果,而这些成就充分证明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邓小平法制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廓清了迷雾,指明了方向,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科学指南。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邓小平法制思想不断得到深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