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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什么?对幸福的追问和探究是伦理学的重要研究议题。从古希腊时期开始,伦理学家就热衷于探究幸福的动力源泉和终极目标。近代英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瑟夫·巴特勒从自爱出发,将其作为一种行为动机,对自爱与幸福的内在联系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以寻求人类通往幸福的路径。理性是自爱的重要要素。与巴特勒同时期的英国伦理学家,在谈及自爱时往往忽略了理性的因素。深受启蒙时期对理性推崇的影响,巴特勒将理性纳入到自爱的范畴内。此外,巴特勒沿承了英国伦理学家沙夫茨伯里勋爵的道德思想;从人性切入,批判了霍布斯的“人性是狼性”的人性预设,从而建立了自身的人性思想体系。巴特勒的人性思想体系是一个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概念,它包括良心、自爱、特殊情感等内容,呈现为一种三阶层的结构。其中,良心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权威性,指导特殊情感等;自爱是良心的具体体现,与良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特殊情感,比如欲望、激情和仁爱等,则位于良心和自爱之下。在巴特勒的整个人性思想体系中,自爱因其自身的理性色彩并且具有恒常性和习惯性等特征,是其中最根本的原则。巴特勒以人性思想体系为根基,随之衍生出了行为动机的问题。在人性思想体系中,良心、自爱和特殊情感都可以作为行为动机。但在具体的环境中,某一种要素会因具有强大的动力而占据人性体系的首位,其余要素则会退居其下。由此,良心虽然具有权威性,却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动力不足而无法居于人性体系首位的风险。自爱恰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自爱与良心具有内在一致性,但自爱具有强大的动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自爱作为一种动机,因其本身具有理性因素,可以追求人类真正的幸福,而不是短暂性的、局部性的所谓“幸福”。从某种程度上讲,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塑造了巴特勒关于幸福的理念。巴特勒承认幸福需要外在善,同时也认为幸福在于践行美德。此时,巴特勒承认幸福需要外在善——这一层面的幸福就面临着“德福一致”的问题。在他看来,实践领域中主体的偏私性、现实性和有限的人类共同理性,使得美德的存在不得不与理性的个人利益(即外在善)相一致。因此,巴特勒完成了幸福和美德的一致性论证。在实践领域中,自爱作为一种动机,践行美德,实际上也是追求幸福。巴特勒的伦理学著作是以布道的形式产生的,在面对不同听众和不同背景时,其具体的布道内容略有差别;因此它具有传播的广泛性和争议性。论文最后借助于巴特勒与哈奇森和霍布斯的争论,再次深化其整个人性思想体系,力图澄清巴特勒的自爱学说不是心理享乐主义的延伸,以及从巴特勒学说的整体性角度考虑其理性自爱的由来,进而使得自爱在人性的系统中更加清晰明确。同时,巴特勒的人性思想体系不是束之高阁的纯理论,它在现实中也有其应用价值。在当代社会,巴特勒对良心、自爱和特殊情感的观点,仍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现实价值。具体表现为,巴特勒的人性思想可以作为中国儒家传统伦理思想的一种补充;其独特的宗教背景为当下中国社会道德问题的反思提供一种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