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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在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所面对的社会事务日益纷繁复杂,特别是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时期,需要在行政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运用行政裁量权。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能动性的体现,不仅仅有利于行政效力的提高,在现有行政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功效,而且有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然而行政裁量权如同其他权力一样是一把双刃剑,在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如何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就成为了行政生活的一个重要主题。目前对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研究,大多以传统的行政权中心主义出发,在行政主体的视角下观察行政裁量的特征,从而提出对行政裁量权治理的路径。其典型特征就是侧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角度研究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路径。从立法上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即是从源头上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这是因为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是基于立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从立法角度进行规制的主要思路就是限制授权,将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范围等从授权开始即进行限制,用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行政上对裁量权进行规制,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制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例如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仲裁、行政监察等。从司法上进行规制,即运用司法最为行政裁量权的事后监督机制,用司法权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这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上述三方面的规制都是从静态上的规范,而忽视了行政裁量权的动态过程性特征,而导致的裁量权规范路径单一,思路狭窄。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野下研究行政裁量的规范,即将行政裁量看做是一个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互动的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探求行政相对方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本文着重论述了在行政过程的视角下,行政裁量治理的新的思路,即在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建立有效沟通,以及在这两个思路下对行政裁量治理的制度构建。行政过程论下行政裁量权的研究,是对传统行政法理念下对行政裁量权治理的一个重要补充,提供了行政裁量权的研究领域中一个新的视角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