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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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收购方可以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得到目标公司控制权,因此公司收购是关乎整个上市公司生死存亡的重要节点。当收购方无视目标公司董事会或控制股东意见,直接完成相应法律程序以改组公司管理结构时,这种收购行为被称作“敌意收购”。敌意收购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收购的风险和交易成本,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是上市公司进行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敌意收购方无视被收购方控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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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收购方可以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得到目标公司控制权,因此公司收购是关乎整个上市公司生死存亡的重要节点。当收购方无视目标公司董事会或控制股东意见,直接完成相应法律程序以改组公司管理结构时,这种收购行为被称作“敌意收购”。敌意收购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收购的风险和交易成本,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是上市公司进行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敌意收购方无视被收购方控制股东或董事会的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争夺公司的管理权,公司的原管理层一定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公司被收购。这也是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出发点。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对于其效力并未作出专门判断。在肯定我国法律保护公司自治的同时,也必须指出我国目前还需在立法层面对公司的反收购行为进行适度引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当投资人投入大量资金获得足以左右公司决策的股票时,投资人实际上取得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摸索出了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两类途径,前者如“驱鲨剂条款”、“毒丸计划”,后者如“白衣骑士”、“焦土战术”。显而易见的是,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就约定反收购条款,会让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在收购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降低敌意收购成功的可能性,上市更加公司倾向于对敌意收购进行事前防御。在事前防御手段中,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毒丸计划”在我国的实施空间较小,上市公司在章程设置中“驱鲨剂条款”成为上市公司降低敌意收购风险的首选。在上市公司频繁应用“驱鲨剂条款”,但我国现有法律存在规制空白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上市公司章程中广泛运用的反收购条款,分析其内涵、实践价值与制定原则,并对其合法性及规制方法进行一定研究。围绕选题,本文分为绪论、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概述、反收购及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考察借鉴、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不足以及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建议六个部分,形成对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定义与分类、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体系。本文以收购与反收购的概念为切入点,首先对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进行定义,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即狭义上的“驱鲨剂条款”。接下来文章将对我国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并考察借鉴美国、英国成熟立法模式。在探索我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规制的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驱鲨剂条款”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本文将“驱鲨剂条款”划分为限制股东条款与控制董事会条款两大类,限制股东条款中以绝对多表决条款、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最为常见;控制董事会条款以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和黄金降落伞条款最为常见。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立法理念逐一分析上述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之前的研究,本文最后将概括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本文特别将问题分为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完善、两类反收购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制问题三大部分,在程序上以及实践中分别找出问题并给出建议。特别是两类反收购条款的应用实践中存在中小股东权益易受侵犯、信息披露不足、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借鉴美国、英国法律规制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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