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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自然科学中的模糊论和语言学理论中的模糊语义学为基础,着重研究了法律文本的功能,语义范畴及文本解释方法的模糊性,指出模糊性是法律文本的必要的基本属性,并且为法律文本通过模糊性追求明确性提出了可行的建议。模糊学以事物的模糊性为研究对象,它更多关注两个端点之间的元素,这正好弥补了传统二值逻辑的不足之处,可以更方便的描述那些不具绝对特征的元素,从而更清晰地描述事物。模糊性是人文系统的固有特性之一。精确的方法往往不能够分析不确定和模糊不定的状态,应用它总是得出一些不切实际的结论。这种困境使模糊学的应用成为可能和必要。语言是人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模糊性自然不可避免。以模糊学为原则的方法研究语言的模糊性,形成了语言学的新分支----模糊语言学。研究语言的模糊性,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语言学科的范围。这为模糊语言学引入其他与语言相关领域提供了借鉴。法律文本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语言现象,分属于法学与语言学的研究范畴。法律文本作为法律的载体,它必须以恰当的形式表述法律内容。法律语言与概念的应用,法律文本与事实相关的描述与解释,立法者与读者基于法律文本的沟通,法律语境的判断都离不开语言分析。利用模糊语言学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更合理,更灵活的处理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言。语言按照形式,意义和功能的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法律文本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它所要表达的意义和功能上。研究法律文本中的模糊性,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明确性而去追求模糊,而是在法律的确定性中寻求不确定,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也即试图通过模糊数学,模糊语言学的思维方法,从多学科的角度去认识和利用法律文本中的模糊性,克服不必要的、消极的模糊,从而接近明确性。研究结果表明,法律文本的明确性在现实生活中极难实现的一个目标,模糊性是立法者的“次优”选择。由于对于模糊语言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将法律文本中模糊性看作是一种“不完善”,法律解释总是寻求更好消除模糊性的方法,一直到模糊论的诞生,解释方法的认识论上才改变了对于模糊的看法。本论文从文义,目的,语境等语言学的角度阐述了解释方法模糊的必然原因。以法律文本的模糊性为其基本特征为理由,又由于法律文本一定要运用社会实践中去,一定要在模糊性当中形成明确性的认识。本文最后提出了几个建议。由于无法在逻辑层面和语言分析层面提出一种完美的文本解释的方法,它成为基于模糊性考虑而有意作出的积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