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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载入《宪法》,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推行法治、树立法律权威的新时期。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特征。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予实现的目标。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法律权威的涵义和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性。“法律权威”这一称谓表明法律高于权力,法律优越于其他社会调控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推动法律实施,这只是法律权威形成的外在保证,其根本的内在根据则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树立法律权威是人类社会发展、权威转型的必然要求,实行法治就必须要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第二部分阐述了法律权威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这一部分主要以西方法治社会为参照展开论述。在理念基础部分,着重分析了自然法哲学、社会契约论和人性论对法律权威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并就上述理论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评价。市场经济是法律权威产生的经济基础,它不但为法律运行提供物质基础,而且会促使人们的法律观念发生变化。民主宪政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政治基础。民主政治是一种主权在民的政治制度。宪政制度则实现了法律对权力的支配与控制。第三部分首先简要地分析了我国法律没有崇高的权威的原因,然后侧重从法治文化建设和权力监控机制完善的角度提出我国树立法律权威的思路和对策。法治文化建设可以分三个阶段来完成。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是实现法律对权力的支配和控制,为此,笔者侧重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建立违宪审查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以树立宪法权威;由于行政权力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最容易侵犯人民利益,因此应重点监督行政权力依法运行;通过法院相关体制改革,解决司法独立性差的问题,为公正司法创造条件。第四部分提出了树立法律权威过程中应当注意认识和处理好的几对关系:要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党要守法的关系;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问题上,既要认识到法律需要获得道德的支持,要具备道德基础,又要认识到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对待传统的问题上,既要认识到改造传统的必要性,又要注意不能急于求成,对传统的改造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