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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首笔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以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在国际市场迅速发展起来。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于2005年,后受累于美国次贷危机中途暂停,2011年正式重启试点,此后随着监管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以及市场需求的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其监管相对要困难很多。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缺乏总体性的构想。其次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片面依赖监管当局的监管,对行业自律明显突出不够。再次国内评级机构的监管框架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资格准入,只是在评级公司具体做业务的时候,根据债券类型需要相应的债券准入监管机构的批准。职能界定不明确可能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最大的一个问题。最后,信息披露监管较为粗放,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且我国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多以事后处罚为主,这种监管方式无法对投资者利益做到真正的保护。基于上述认识和域外经验借鉴,笔者提出如下等建议:第一、保持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重组“一行三会”的职能,剥离其行业促进目标,通过协调职责法定化,提高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效率;第二、秉持“利于行业治理”及“适于行业协会职能承接力”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自律组织的监管权限;第三、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监管制度,加强对评级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第四、在我国分业经营的国情之下,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机制,以适度监管为原则积极构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