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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因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而变得十分突出。离婚父母是否妥善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极大的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在调控社会的过程中,以关心爱护弱小为宗旨。婚姻家庭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制定婚姻家庭法的指导思想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保障婚姻破裂的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关于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立法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力度不够,对父母的责任需要强化,有些法律条文也需要完善,立法没有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故而,为了完善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保障婚姻破裂的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当完善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立法,这是本篇论文研究的出发点。本论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构成,正文分为五部分,共约1.9万字,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介绍和对案例的评析,引出本文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即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和抚养费如何确定?确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和抚养费后,什么情况下能够变更?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存在哪些问题?我国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还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应该如何完善?第二部分是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基本理论概述。离婚不会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世界各国在处理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关系问题上的通例。但是父母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则要通过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来继续履行其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父母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包括抚养和探望。第三部分是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考察。当前,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和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调整我国离婚父母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该部分一方面介绍了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之确定与变更、离婚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的负担与变更、离婚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的给付与保障及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对四川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做了实证调查。第四部分是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及比较评析。本文分别阐述了美国、澳大利亚、德国三个国家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主要包括确定离婚父母中的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的依据、给付抚养费的标准、保障抚养费得以执行的措施以及探望权的行使等方面,并对三个国家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做了简要的评比分析。第五部分是分析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制度存在哪些不足以及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对不足部分加以改进。综合实证调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即我国立法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未得到充分体现、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标准偏低、抚养费支付存在执行难、探望权的主体过于狭窄,且对“探望”定性有失偏颇。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立法: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须考量是否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公平合理的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并确定其最低抚养费数额;完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系统;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并明确父母有义务与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