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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通过设计激励机制以缓解股东和管理层间的代理问题。股权激励作为管理层薪酬激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的上市公司中已经经历较长久的发展,而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政策规定使经理人股权激励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停留在探索阶段,直至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各项相关法律补充修订完善,才为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股权激励实施铺平了道路。本文以2006-2007年之间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的52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针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是否具有激励效果,从经理人股权激励强度的影响因素进行逆向检验,也就是说,实施经理人股权激励是为了降低股东面临的代理成本,如果股权激励的实施真的可以有效降低代理成本,那么代理成本越高的公司就越需要实施经理人股权激励来降低该公司的代理成本。本文主要从代理理论角度出发,比较全面地考虑了经理人持股水平、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比例、公司资本结构、财务杠杆、成长机会、公司规模等因素;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的流动性约束作为非激励因素对股权激励强度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影响经理人股权激励强度的各因素中,经理人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流动性约束因素与股权激励强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成长机会、财务杠杆和公司规模因素与股权激励强度呈负相关关系。其中,经理人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规模和公司流动性约束四项指标与股权激励强度的相关关系非常显著。本文的基于股权激励强度的影响因素的七个研究假设中五个研究假设得到的实证结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