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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将伪造货币罪置于行为犯模式下所遇到的认定难题,即法律条文对犯罪对象、特定目的等认定因素规定的不明确以及因前后出台规定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混乱。归其原因是对于伪造货币罪认定中法益侵害危险标准的忽视,因此危险犯为伪造货币罪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在危险犯的视角下将伪造货币罪归为抽象危险犯这一类,将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的认定与判断方式运用到伪造货币罪的认定中,即在一般情形下,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可依立法的推定危险的存在而不再需要进行具体危险的判断。但是,基于抽象危险犯抽象推定的判断机制,故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刑罚恣意与扩张的问题,因此就需要运用相应的限缩方式对抽象危险犯视角下伪造货币罪的适用进行限缩。在否定了具体危险犯化认定此种限缩方式的基础上,转而从法益论与规范论两个不同层面上寻求抽象危险犯自身的限制机制。法益论下的反证式限缩允许个别情形下,当危险不存在时允许通过反证危险阙如而出罪,具体反证的方式主要经历了从主观标准—危险故意反证说到客观标准---现实危险反证说的变化;规范论下的义务性限缩主要采用了在综合规范义务主观论与规范义务客观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偶然论”规范义务限缩模式,在该模式下,要双重考量行为人特定主观注意义务与一般综合客观义务来决定是否排除刑罚的适用。法益论与规范论并非对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伪造货币罪该类抽象危险犯的限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