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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实现主体地位,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权利。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现状及完善的建议。本文首先拟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的阐述,强调这一权利的重要性。其次,分析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成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建议。文章整体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导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又细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民事程序选择权概述。首先,本文以狭义的程序选择权为切入点着重介绍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分析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性质。其次,阐述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即宪法依据、实体法依据以及程序法依据。最后,将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审判权进行比较,分析了程序选择权与它们的联系和区别。程序选择权较之处分权,二者之间虽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但他们是两个不同概念。第二章论述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及正当性分析。程序选择权行使从主体、内容以及保障三个方面分别展开。其正当性及价值包括提高民众对裁判的接纳度、认同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第三章介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新发展。首先介绍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新增事项以及立法理由。其次,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现行立法中仍存在的缺陷和成因。第四章从宏观及微观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建议。宏观层面侧重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通过明确法官的释明义务保障程序选择权。微观层面从具体的程序规则出发,对民事诉讼法典做“加法”作业,完善我国程序选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