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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司法权滥用的典型体现,这种行为极大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刑讯逼供罪就是从刑法意义上确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司法权行为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被置于不利的地位,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往往难以对抗,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确立并完善刑讯逼供罪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但是关于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处罚等相关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为此,本文研究刑讯逼供罪的相关问题,对目前刑讯逼供罪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并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参照。为研究刑讯逼供相关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概述,该部分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行了说明,重点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对刑讯逼供罪进行了论述,并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刑讯逼供从合法到非法的过程进行了说明,从而为后文的展开提供充分的素材。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细致的阐述,该部分主要是对立法的梳理,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了刑讯逼供罪的基本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犯罪主体的特定化、犯罪对象的特定化、主观目的的特定化、客观行为的概括化以及转化犯的规定,对于这部分的详细论述,帮助我们更进一步了解刑讯逼供罪的特点,为文章对刑讯逼供罪的理解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第三部分是现行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不足及疑难问题探讨,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相关问题分析了现行刑讯逼供罪的不足,并探讨了精神折磨能否构成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转化等疑难问题。第四部分是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建议,主张对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与对象进行扩大、适当调整法定刑并对转化犯的处理进行探讨。通过以上全方位的研究,以期对刑讯逼供罪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