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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从传统单一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84年11月14日,中国第一股飞乐音响股份公司成立,揭开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篇章。从老八股发展到现在的沪、深上市的股票有一千七百多只,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对我国企业发展筹措急需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大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公司内部,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大股东控制着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弱化。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诚信的缺失,导致虚假陈述,内幕交易频频发生,二级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庄家利用资金的优势、信息的不对称操纵股票的价格,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罪,这对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也加大证券监管力度,做了很多努力,对一些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个人、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参与者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当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却仍然难以得到救济。所谓“无救济就无权利”,“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证券侵权还没有系统严格地规定,导致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地、有效地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当前是事关我国经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重大问题。本文首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论以及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作了概括性的阐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范围,在分析研究主要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状况,接着对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结合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成功经验并从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机制,提出了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内,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建设,制定投资者保护法,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建立投资者保护组织,加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建设等建立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