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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旨在充分发挥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各自的职能以及时、有效的弥补洪水灾害所带来的巨额损失,从法律方面为洪水保险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由于频发的洪灾所造成的损失仅靠政府和社会救助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利用洪水风险社会化方式来分担损失,洪水保险制度便是实现这一功能的最佳选择,而洪水保险要顺利开展还离不开洪水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基本定位问题。第一,洪水保险应实现的价值,保险与生俱来的商业性决定了其对经济利益的永恒追求,但是洪水保险的政策性决定了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才是首要目标;第二,开展洪水保险宜采取政府主导、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英国模式和纯强制性的美国模式都不符合我国国情,只有在政府主导、由保险公司经营的方式才能调动投保双方的积极性;第三,洪水保险的实施是为了分散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洪泛区居民生活水平,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有效控制风险,从而实现其救济保障功能。定位明确了还必须有详尽的合同条款来保障洪水保险顺利开展。第一,对于承保机构的选择应结合官办保险机构和联合承保的优势,方能实现保险市场化运作和社会救济功能;第二,承保范围除承保的人身、财产之外,投保人排除危害、参讼、减损的费用也应在承保之列;第三,保费缴纳和费率厘定均应遵循人身平等、财产量化的原则;第四,从保险责任条款和除外条款及特约条款正反两方面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尽管近年来我国对于风险分散做过一些探索和研究,但是仍显力度不足。因此,在上述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洪水风险分散措施,定能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功效,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