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WIPO前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曾指出:“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将成为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有力手段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对产业的转型,乃至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优势,都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24批共139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达到25个,占比18.0%。这一比例足以见得,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之高。虽然相较于民事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要少许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领域该类犯罪案件总数很小。在这些刑事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定罪和量刑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最高法颁布的25个知识产权案件中,仅有的一个刑事案例,就对非法经营数额给予了重点关注。本文除导言外,正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数额的概述。本章中通过阐述现有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一般规定,引出非法经营数额在各罪名中的具体体现。并表明了非法经营数额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和量刑的价值。笔者认为,非法经营数额既有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普遍作用,又具体非法经营数额本身的独特优势。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范围问题。本章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即半成品和成本的价值是否可以纳入非法经营数额中,以及刷单炒信行为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能否扣除的问题。对于半成品的价值是否应纳入非法经营数额中,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实务中借鉴司法实践中已有的做法,按照侵权产品的完成度来计算相应非法经营数额。对于成本能否纳入非法经营数额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成本分为原辅材料及原辅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等。对于原辅材料,一律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中;对于原辅材料之外的成本,不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刷单炒信行为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能否扣除的问题,笔者将刷单炒信行为分为正向和反向两种。笔者认为,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不涉及非法经营数额扣除问题,正向刷单炒信行为产生的非法经营数额扣除的问题,本质在于该部分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由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告人对该部分数额的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问题。这一章首先介绍了,现有司法解释中和实践中可能用到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其次,分析了现有计算标准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计算标准的优化建议。结合实例,笔者发现计算标准中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加大了取证的难度;侵权产品未销售时计算标准的顺序不明;现有的计算方式造成定罪和量刑上的冲突;现有的计算方式违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此,笔者提出计算标准的优化设想,对于侵权产品,可以分为以假乱真和以假卖假两种情况:在以假乱真的情况下,已销售的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标准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按照其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按照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在以假卖假的情况下,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