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境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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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调解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使用优势显著,被接受和使用的程度越来越高。然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有效的跨境执行机制的缺乏,严重阻碍商事调解的进一步推广使用,并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理论和实践关注的重点。本文采用统计分析和归纳演绎分析方法,从现有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基础出发,总结出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三种执行模式,并分析其各自作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境执行方式的可能性与局限性,指出应拟定一项多边公约以构建统一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机制。第一章对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基础分别进行总结。作为目前有关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问题的代表性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和欧盟《第2008/52/EC号关于民商事调解某些方面的指令》均未能就商事调解所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统一有效的机制;而从各国有关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执行的立法实践来看,目前各国有关商事和解协议执行问题的实践差异巨大,极少涉及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第二章在总结国际和各国国内有关调解所产生和解协议执行立法和实践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文献,将调解所产生商事和解协议的现有执行机制归纳为三种模式:作为普通合同按照合同法原则处理;等同于法院判决或转化为公证文书执行;直接视为/转化为仲裁合意裁决执行。前两种模式中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只能依赖双边或者小范围内的互相承认执行协定,而第三种模式下仲裁合意裁决转化方式与《纽约公约》之间的适用也存在诸多局限性。第三章指出目前阶段应当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统一执行机制,具体应借鉴《纽约公约》的经验并结合商事调解的特殊性,就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制定一项多边公约,建立直接执行机制。本文认为这项公约的主要内容应为: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拒绝执行事由以及执行程序中对调解保密原则的保护,其中,拒绝执行事由及调解保密原则应为公约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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