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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是此生物对彼生物的负相互作用而导致的他人财产、人身受侵害的法律事实状态。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一般具有如下特点:原因行为社会价值判断的合法性、原因行为主体的无过错性、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损害结果的广泛性与难以恢复性。生物学上的生物间相互影响主要分为正相互作用、中性作用、负相互作用三类,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主要是由于生物间的负相互作用引起的,而生物间的负相互作用主要有竞争、捕食、寄生和偏害这四种。生物间的相互影响虽然是由生物与生物间的负相互作用导致的,但是最终仍是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侵害。其最终的落脚点仍然是人与人在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中的关系。
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与发达国家对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相关特别法的研读,笔者以为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行为人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等相关制度以及发达国家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特别法上的个人责任制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我国在侵权行为法中拓展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法律制度,将其作为生态型侵权行为规制是大有裨益的。
本文通过对生态利益、种际公平保护、可持续发展利益的考量,结合侵权行为法自身发展的实际,指出解决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的法律规制问题要通过拓展我国侵权行为立法来实现。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法律制度进行架构,建议确立引种者担责制度、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将相当因果关系认定作为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中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引入个人责任制度、同时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入到生物间相互影响致害法律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