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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由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两个部分构成:实体性规则即规则的本体问题,主要指规则的涵义、构成、例外等内容;程序性规则,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包括了一审法院适用的听证程序和上级法院适用的救济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就是一种救济,这种救济的直接对象是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但是,对于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出的处理,控辩双方可能会因不服而提出申诉。此时,就需要有新的程序对这种申诉进行救济,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程序”,这种救济的直接对象是法院适用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行为,因此可算得上是“救济的救济”。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程序”、“刑事上诉程序”“程序性上诉”等基本问题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视域——本文以普通上诉程序为主要研究范围,以程序性上诉机制为依托,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程序为研究对象,最终落脚于我国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程序的改革。第二章通过比较研究和文献分析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救济机制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共性特征:(1)各国救济程序的设置与其公民权利的宪法性保护机制密切相关;(2)最高审判机关在救济程序中发挥着巨大作用;(3)非法证据排除的上诉审救济程序存在着普通上诉、中间上诉、上诉法院主动审查三种模式;(4)控辩双方的上诉权实行非对称配置;(5)审查与裁决机制的本质是多种价值的均衡等。第三章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程序的现状进行了考察。本章重点剖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性上诉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存在的问题,细致地解读了部分典型案例,总结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程序的现状、困境与改革的突破口。第四章从改革的视角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的完善提出了具体方案。本章首先明确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救济程序改革的宏观方向,包括: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在救济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二审的程序性救济功能,健全程序性上诉机制;引入中间上诉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与程序性救济功能的加强等。同时,本章还提出、论证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一审法院裁判形式与内容要求,我国中间上诉程序的具体构建,救济程序的启动,上级法院的审查方式、裁决机制、裁定的效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