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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阿伯拉尔的意图伦理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他对于罪的看法,以及如何实现罪的和解。阿伯拉尔关于罪的分析是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的,从外在方面讲,他认为人的行为对于罪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行为并不决定一个人的罪;从内在的方面来讲,人的真正意义上的罪是内心对上帝的轻蔑。在这两方面的对比之后,阿伯拉尔指出人犯罪不在于行为而在于人的意图,只有人的意图才决定人的罪,这就是本文所说的阿伯拉尔的关注人的内在状态的伦理学的意义。既然人的真正意义上的罪是来自人的内心,那么真正的和解也应该是出自人的内心。所以阿伯拉尔指出,真正的和解乃是发自内心真正的仟悔和认错。当然阿伯拉尔不会只强调人在自己的救赎过程中的作用,因为这只是次要的,作为神学家和虔诚的基督教徒,他把上帝的恩典放在了最高的位置,没有上帝的恩典人是不可能得救的。
值得注意的是,阿伯拉尔特别注重理性的应用,他认为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存在物的人是能够自然而然的理解包含上帝律令的自然律从而向善的,只是由于欲望等种种软弱才会作恶。但是欲望并不是一种恶,只有向这种欲望妥协才是恶。这又与之前奥古斯丁关于欲望的看法相反,但是在我看来阿伯拉尔的这种看法更为合理。
事实上,关注人的内在状态以及理性是阿伯拉尔伦理学的两条主线,再加上十二世纪欧洲的思想界的内住化倾向以及理性复苏的时代大背景,以及阿伯拉尔自身唯名论的理论背景,这些一起就说明了阿伯拉尔伦理学的出发点和归宿有着其前后一贯的合理性。然而其伦理观点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囿于神学的范围之内,他不可能提出具有普世意义的伦理观点,也就是说他的理论一定程度上只适用于信仰上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