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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是一项法理上争议颇多,立法上变化亦较大的制度。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也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累犯制度又进行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表现为明确排除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构成一般累犯的情形,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总则规定的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之外,我国还有针对毒品犯罪规定的再犯制度,尽管称谓不一,但是在内容规定上却具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所以本文将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放在一起加以研究。本文是在对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沿革和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之上,对于同属于累犯制度的三者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对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评价,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还请各位批评指正。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分别为:第一章是关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沿革部分。在该部分中,通过梳理其沿革,考察了各自的发展历程。由此可窥见,法律对于其所持的不同态度。第二章是对于三者构成要件的阐述。从横向来看,由于法律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都规定在总则中,而将毒品再犯规定在分则中,所以对于三者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从纵向来看,由于法律的不断变迁,法律对于三者的构成要件也处于变化之中。由此,对于三者构成要件的考察也就显得尤为必要。第三章是对三者进行比较。本章是本文重点,对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进行两个大方面的比较,既包括相同点的比较,也包括不同点的区别。三者之间的相同点是其进行对比研究的基础,三者之间不同点是彰显各自特色的地方。更重要的是,通过比较,孰优孰劣便跃然纸上。第四章是在立法上对三者的展望。在前三章的基础上,第四章重点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在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