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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改革开政策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经济的发展令世界震惊。我国经济的腾飞为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提供了坚固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后盾,满足公民对物质生活多向化的要求,表现在交通领域就是,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但同时伴随着交通事故发生率的急剧上升。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仅仅在2009年上半年全国就发生了将近十一万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近三万人死亡、十三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四亿元,其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就发生了十二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诱因除了飙车驾驶行为外,就是酒后驾车的交通道路违法行为。在2009年8月4日晚,在浙江杭州发生了一起飙车撞死行人的交通事故,接着就是四川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以伤,江苏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致五死四伤。紧随其后在浙江杭州又发生了一起醉酒驾驶的恶性交通肇事事故: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因醉酒超速驾驶,在杭州莫干山路的爱心斑马线上,把一名异地打工妹撞死……因酒后超速行驶、醉酒驾驶酿成的悲剧,为打击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事实根据,充分说明我国对酒后驾车行政处罚设定的必要性。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本文作者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以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为理论依据和理论支撑,透视我国酒后驾车行政处罚设定,并对我国酒后行政处罚设定的必要性、目的性以及非人性化进行剖析研究,最后提出相关适用建议。论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比例原则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比例原则提出的背景,比例原则存在的价值与功能以及其三个子原则的基本内涵。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存在的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定程度上限制行政权力损益倾向性,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双赢;其二,为了确立与现代民主法治相匹配的由以强制行政行为为主导的权力行使模式转变为以非强制行政行为为主导的权利行使模式的方向发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功能具体体现为其三个子原则限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妥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与手段必须与行政目的相符合,法定目的无法实现,行政机关就是违背了法治原则,行政机关所选择的行政措施与手段即为是不妥当或不适当的;其次,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侵害原则,必要性原则是在采取行政手段是绝对必要的前提上,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面对多个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当本着对公民的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原则而选择行政手段,避免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的过大的负面影响,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法益相称性”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又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或均衡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个人利益的干预必须与为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称或者符合比例。第一部分内容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二部分透析现阶段我国对酒后驾车行政处罚设定的必要性与目的性与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酒后驾车行政处罚设定的非人性化提供相应理论依据与理论支撑。第二、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酒后行政处罚设定的必要性与目的性。作者通过引用有关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各方面的数据阐明对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采取适当合理的行政措施是符合行政目的的,是为维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必要的。我国酒后驾车行政处罚设定的目的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健全法制,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第四部分主要是通过第二、第三部分的辨析,为我国酒后行政处罚设定中提供适用建议。针对完善我国酒后行政处罚设定,作者提出的适用建议有:第一,立法从严,分级处罚。严格遵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对于公务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公民来说,面对同样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从而可以提高公务员的交通安全法治意识。第二,健全法规,细化酒后驾车处罚裁量基准,加强执行力;第三,优化程序,维护尊严,尊重人权;第四,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第五,加大法制宣传,提高国民守法意识。第五部分是对本篇论文的总结,以及对我国治理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寄予希望,为我国公民出行提供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那么我国的法制将更加建善,更加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