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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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分,在死亡后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该财产。遗嘱信托是一种跨越继承法与信托法两大领域的特殊制度,它与遗嘱继承、遗赠、遗产管理、行纪、利益第三人合同等相似制度存在显著差异。罗马法上即存在遗产信托,但它是遗嘱信托的雏形。英国的用益制度是遗嘱信托的真正起源。在英美国家,遗嘱信托普遍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遗嘱信托也呈逐渐发展之势。遗嘱信托在我国基本上处在停滞状态,主要原因是遗嘱信托制度立法的不完善,现实需求与制度落后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健全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尤为迫切。我国建立遗嘱信托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遗嘱信托具有弥补现行继承法的不足、充分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自治、资产的有效管理和投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合理合法节省税负等功能。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积累起较为丰富的可供作信托财产的私人财富;"一法两规"的颁布为遗嘱信托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信托法、继承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为遗嘱信托制度完善提供了立法契机;中国民间注重真诚守信、义利之辩、平等友善等精神文化的传承,也恰好契合了信托精神中最为核心的文化元素,我国信托业自身发展也提升了民众对遗嘱信托的认知程度;人们对财富规划要求的多元化、多层次,激发设立遗嘱信托的需求。这些为构建遗嘱信托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委托人是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者。委托人是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从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以及交易的便捷角度考虑,遗嘱信托意思表示形式无须特殊的规定,不可采用《信托法》上的"方式强制",而应尊重继承法的立场,口头形式、录音形式等均可。遗嘱信托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死亡之时遗嘱信托成立且生效。委托人的权利具有非继承性。尽管两大法系的差别在不断的融合中逐渐缩小,钟摆的方向已在信托法委托人意愿和受益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但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愿应值得特别地尊重和考虑,并在遗嘱信托终止后的财产归属、遗嘱信托管理方法的变更、共同受托人意见分歧时的处理、挥霍信托的认可等方面予以重构。遗嘱信托极具自由品质,易为委托人所滥用,因此,应在如下几方面采取规制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可通过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在信托中的适用,让受托人承继委托人占有的瑕疵;对于遗嘱信托侵害特留份,应赋予当事人扣减权;信托制度具有规避税负的天然属性,不能简单否认遗嘱信托规避遗产税的效力。但是在遗嘱信托制度的设计中,必须考虑行为人假借其谋私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等措施对委托人虚假信托逃避税负予以规制;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应限制遗嘱信托的最长存续期间,超过最长存续期间的部分无效。受托人是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体现者。受托人在遗嘱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受益人的利益以及委托人意愿的实现,均依赖于受托人的努力。现代信托在赋予受托人更多权力的同时,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应对受托人的义务进行规范,以客观化、标准化、具体化的信托义务作为信托财产的安全保障机制:自我交易上,忠实义务是受托人首要的、不可减损的义务,自我交易规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义务规则,也是最容易引发受托人发生道德风险危机的诱因之一,法律在此问题上应采取严格立场;亲自管理义务上,原则上应由受托人自已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受托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受托人就代理人的选任或者监督有过错时,受托人负法律责任;分别管理义务上,不仅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必须分别管理,不同信托财产之间也必须分别管理。在义务违反的后果方面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受托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受托人即负赔偿之责;公平义务体现的不仅是分配方面的公平,更多是管理方面的公平;受托人保密义务应"依法"进行,除去法定情况下受托人的保密义务受限外,受托人应承担起非常严格的保密义务;责任事先免除上,禁止在遗嘱信托中设定免除受托人故意、重大过失的免责条款,但对于一般过失责任是否免除,取决于权利人的合意。在受托人责任规则方面:受托人在遗嘱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由其个人过错引起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对责任的发生没有过错,可以以遗嘱信托财产支付或者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针对遗嘱信托财产行使补偿请求权。受益人是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受益者。受益人在遗嘱信托中是纯享利益之人,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构建适合我国的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至关重要。遗嘱信托受益权应定性为债权性质,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不会减损。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便捷,遗嘱信托的公示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较为合理。在遗嘱信托中,监督机制弱化,因此,应强化遗嘱信托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完善受托人监督模式,新受托人有义务对前受托人的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注意;另一方面完善信托监察人制度。因此,信托监察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都要加以详细规范。受益人利益的保障离不开救济机制,通过建立受益人诉讼制度,细化受益权的救济方式,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拟制信托救济机制,将会使救济更加充分。遗嘱信托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本质上都是财产处理制度,而且继承法使用面广、时间长,将遗嘱信托纳入继承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影响力,因而将遗嘱信托放在继承法中较为妥当。在立法原则上,应遵循统一与协调结合、任意性与强制性结合、前瞻与适度结合。为了促进遗嘱信托有效运转,应完善信托税收、信托登记、信用体系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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